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仁检刑诉〔2021〕Z6号
被告人肖某某,曾用名:肖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8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乡**村**组**号,现住攀枝花市仁和区**镇**村**组**号**栋**单元**楼**号**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凌晨2时9分许,被告人肖某某饮酒后,驾驶雅迪牌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号码:川******)搭乘被害人赵某某(男,29岁)由仁和区纷华魔力酒吧出发,经G227国道、华美巷向五十一天桥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仁和区华美巷10号路段时车辆侧翻,造成肖某某、赵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20年7月27日,赵某某受伤后经攀枝花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肖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204.2.4mg/100ml。肖某某颞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右侧锁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肢体存留有瘢痕长度累计达7.3cm,评定为轻微伤。经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肖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书;事故责任认定书;视听资料;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李某某、龙某某、康某某、殴某某的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加丽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联系电话:18782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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