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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交通肇事案)_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二部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93********,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某某,住周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执行逮捕,次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变更其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该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2021年1月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核实了案件事实与在案证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晚,被告人肖某某晚饭时饮酒。当晚22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沿319县道由东向西骑行至44km+700米(周某某城北喜神十字西边渭洲村三组)处时,与行人洪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洪某某重伤二级。事故现场勘查及后续侦查确认涉案摩托车无牌照,被告人肖某某无摩托车驾驶证。经交通事故认定,肖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肖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救治被害人,支付了被害人因此次事故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用,并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就后续治疗费、误工费及陪护费等一次性支付被害人22万元整,现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立案文书,身份、驾驶证信息,报警记录,诊断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协议、收条、刑事谅解书;2.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家属的陈述;3.血醇检验报告、车检意见、伤情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明知涉案二轮摩托车无牌照,自己无涉案车辆的驾驶资格,却仍酒后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洪某某重伤。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及时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减轻处罚。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聚友

检察官助理:刘攀峰

2021年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证据收集说明(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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