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检公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021967********,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邵武市**坊镇**村**号,住邵武市**坊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7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驾驶闽******号轻型自卸货车,沿邵武市**镇**线**村往**镇区方向行驶,途经**镇**路段,驾车超越前方同向由被害人谢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时发生刮碰,造成谢某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肖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的物证照片;
2.人员基本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违法信息查询、收条等书证;
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天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通行道路,超越前方同向车辆时未能注意观察前车动态并保持安全距离,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建国
检察官助理:吴涵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邵武市**镇**路**号。
2.随案移送侦查卷壹册、检察卷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确认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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