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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31996********,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街道**村**号。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10月12日被昌邑交警大队罚款10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9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肖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北海路西侧辅道由南向北逆行至新浦街路口北侧时,遇被害人陈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至此,两车相撞,致陈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陈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肖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80.3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害人陈某某系头部、四肢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创伤性休克死亡,交通事故可以形成。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肖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事故后被告人肖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理化检验报告等;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肖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肖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在交通事故后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考虑其赔偿、谅解情况,选择性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付涛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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