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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刑检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3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兼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樟树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樟树市公安局逮捕,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0月15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肖某某驾驶超载的赣C1****华菱之星重型自卸货车由本市经楼镇方向往张家山街道办事处老岸村方向行驶,行至四特西大道与清江北一路交叉路段左转弯时,与往经楼方向直行的被害人黄某甲驾驶的赣CP****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黄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樟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肖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肖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待,并向交警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肖某某家属代其与被害人黄某甲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共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331000元。被害人黄某甲家属对被告人肖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赣C1****车登记信息、摩托车登记信息、樟树市人民医院24小时入院死亡记录、过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到案经过、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书证;3.证人黄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委托书、尸表检验意见书、车辆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红芳

检察官助理:衷夏清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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