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泰检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黑龙江省五常市**公司运输工人,出生地黑龙江省五常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镇**村**屯,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9年10月24日因本案被泰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被泰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19时许,泰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工作人员巡逻至嫩泰高速泰来收费口附近,对过往车辆例行检查时,发现号牌为黑M****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被告人肖某某驾驶证信息与身份信息不符,驾驶证登记姓名为张某某,经询问,肖某某供认其使用的姓名为张某某的A2型假驾驶证系其通过网络购买。
经侦查,被告人肖某某于2019年10月23日被公安机关在嫩泰高速泰来收费口附近公路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假驾驶证;
2.书证被告人肖某某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泰来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查获现场照片;
5.查获经过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买卖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月玲
2020年11月26日
附: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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