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公民身份号码4503221996********,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桂林市临桂区**乡**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靖西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被告人肖某某为谋取利益,经某某乙(在逃)的介绍认识陈某某(另案处理)后,使用自己身份证件信息,通过中介代办公司在桂林市临桂区注册了桂林市**装饰服务部公司,并办理公司对应的对公账户,并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等公司资料出售给陈某某,非法获利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微信交易明细、王某某手机微信收藏夹内对公账户信息及照片、工商部门注册资料、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买卖国家证件,扰乱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瑞琦
检察官助理:吕小妮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9167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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