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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买卖国家机关印章案)_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一部刑诉〔2020〕Z303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犯罪时年龄48岁公民身份号码4224271971********,汉族,硕士研究生,**公司办事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住四川省成都市**新区**大道********单元****号,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日经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鄂托克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鄂托克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买卖国家印章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肖某某在鄂托克旗**镇,通过路边电线杆上的小广告与对方联系,以人民币260元的价格,购买了“**管理办公室”印章。2020年7月8日,被告人肖某某私自伪造了一**管理办公室的介绍信,并加盖其购买的“**管理办公室”印章,将该介绍信拿到鄂托克旗公安局**大队进行备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非法买卖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雅洁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鄂托克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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