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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串通投标案)_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永检刑检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肖某某,绰号“肖顺顺儿”,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1011968********,土家族,高中文化,永顺县**局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住永顺县**镇**村。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2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被永顺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永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24日、8月1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7月20日、8月28日移送起诉。因本案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20年9月29日至2020年10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樊某某、彭某某及被告人肖某某共同出资成立了永顺县**置业责任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其中肖某某的股份在彭某某的名下,不对外公开,系“暗股”。

1、2016年9月,永顺县**镇******项目场地平整工程(以下简称“场地平整工程”)经核准立项后招投标,招标控制价为3295万元。得知消息后,鲁某某(已由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联系了包括湖南省*甲工程有限公司在内的多家公司准备“围标”该工程,后又得知樊某某也联系了多家公司“围标”该工程。为了使自己联系的公司能顺利中标,鲁某某要求罗某某(二人系亲戚关系,另案处理)帮忙想办法使樊某某退出“围标”。因为被告人肖某某与樊某某系同一家公司股东,关系好,于是罗某某找到被告人肖某某,要求肖某某出面说服、“劝退”樊某某。在明知鲁某某、樊某某二人均系“围标”工程的情况下,肖某某将鲁某某的想法转达给了樊某某,又将樊某某的联系号码告诉了罗某某、鲁某某。后鲁某某、罗某某电话找到樊某某并与樊某某多次商量,双方达成口头协议:鲁某某补偿樊某某人民币30万元,樊某某退出该场地平整项目的“围标”(包括退出后来的主体工程项目),同时鲁某某退出永顺县**镇******项目(二期)的“围标”(注:当时樊某某同时在“围标”此项目,后该项目樊某某如愿获得,并由其所在公司永顺县****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开发)。协议履行后,同年10月19日,鲁某某联系的湖南省*甲工程有限公司以3206万元的价格顺利中标“场地平整工程”项目。

2、2016年11月,永顺县**镇******项目主体工程,经核准立项后招投标,招标控制价1.8亿元。得知消息后,鲁某某联系好包括湖南省**建筑公司在内的多家公司准备“围标”该工程。因发现招标条件有利于湖南省*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该公司最有可能中标,鲁某某通过关系找到该公司市场营销部业务主管张某甲协商,希望挂靠该公司投标该工程,张某甲答复已经与杜某某(已判决)谈妥挂靠事宜,如要挂靠其只能与杜某某一起合作,为帮助鲁某某,张某甲又通知并要求杜某某与鲁某某一起合作挂靠六建公司投标,但杜某某没有答复(杜某某联系了包括**公司在内的多家公司,也在准备“围标”该工程)。为了自己单独承揽到该工程,鲁某某要求罗某某帮忙想办法“劝退”杜某某,罗某某称:他讲不听杜某某,但肖某某有办法。于是罗某某给肖某某打电话,将工程的“围标”情况告诉了肖某某,要求肖某某帮忙“劝退”杜某某,肖某某答应。几天后,在长沙**酒店茶楼及***大酒店,肖某某先后二次安排杜某某与鲁某某、罗某某二人见了面,肖某某说大家都是好兄弟,频繁劝说杜某某与鲁某某合作一起合作“围标”该工程。杜某某称:他个人同意,但“围标”是他和彭某某一起搞的,需要彭某某也同意,罗某某当即打电话给彭某某做工作,彭某某答复他听杜某某的。于是双方谈好了一起合作“围标”的细节,约定中标后工程一方一半。后鲁某某又几次单独约谈杜某某,要求杜某某全部退出该工程的竟标,由鲁某某给杜某某、彭某某二人补偿人民币600万元,二人联系的围标公司继续“围标”并按照鲁某某的要求报价,最后二人同意。当晚,鲁某某因补偿一事心有不满,与彭某某发生冲突并殴打彭某某。第二天,彭某某表示不愿退出竞标。为安抚彭某某,鲁某某追加补偿彭某某200万元并当即支付。经过“围标”,2017年1月4日,**公司以1.642亿元顺利中标该该目。获得项目后,鲁某某给杜某某转账300万元,余款称以后给。为感谢肖某某,鲁某某打算给肖某某买台“丰田阿尔法”牌小车,因在工程结算前案发并被羁押,未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招标文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段某某、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同案犯樊某某、鲁某某、杜某某、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讯问、询问等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帮助他人串通投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肖某某系从犯,对其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瑞勇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永顺县看守所。

2.公安证据卷捌册(附卷光盘拾壹张);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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