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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万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浙江省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海检二部刑诉〔2020〕443

被告人肖某甲,曾用名肖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乡**村**。工作单位:长沙市开福区肖林服饰有限公司。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万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乡**村**。因本案于2019年9月2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万某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1月1日起,被告人肖某甲未经授权,在长沙市开福区湘江世纪城永江苑地下车库A395车库内,自制假冒大公鸡注册商标的服饰侵犯宁波乐卡克服饰有限公司的商品标,并通过其开设的淘宝店铺“花的嫁衣2046”等网店销售标注有大公鸡注册商标的服饰。被告人万某甲协助肖某甲打印订单、发货、回复客户咨询等事宜。经核实,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肖某甲、万某甲自制假冒大公鸡注册商标的服饰,并通过淘宝店铺“花的嫁衣2046”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46 324元。

2019年9月19日,公安机关依法搜查肖某甲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湘江世纪城永江苑地下车库A395车库,扣押标注有大公鸡标识的服饰222件。

案发后,被告人肖某甲退赃人民币4 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价格证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现金缴款单、认定意见、价格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戴某某、万某乙、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肖某甲、万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辩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照片、扣押笔录;

5、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万某甲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甲、万某甲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甲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剑

                            

                           2020年4月7日

附件:1.被告人肖某甲现羁押于宁波市海某某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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