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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黄某某等人非法采矿案)_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安检公诉刑诉〔2019〕132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生于1971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07241971********,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住绵阳市安州区**幢**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30日由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生于1973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07241973********,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汉族,初中文化,住北川羌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30日由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阳某某,男,生于1973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07241973********,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汉族,初中文化,住德阳市旌阳区龙泉**路**号**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30日由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某,男,生于197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07241979********,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汉族,大专文化,住绵阳市安州区**镇**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30日由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生于1962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07241962********,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汉族,小学文化,住绵阳市安州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秦某某,男,生于1955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07241955********,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汉族,高中文化,住绵阳市安州区**镇**街**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30日由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曾用名:沈某某,男,生于1986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07241986********,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汉族,初中文化,住绵阳市安州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30日由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黄某某、阳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秦某某、沈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由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七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肖某某、黄某某涉嫌行贿罪一案由绵阳市安州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肖某某、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将两案并案处理。其间,于2019年7月29日至8月12日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8月12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月21日重报。现已依法讯问七被告人,听取了部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被告人肖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共同出资承建绵阳市安州区“2018年高效节水灌溉管道项目”(以下简称灌溉项目),被告人秦某某为该项目的技术负责人,被告人沈某某为该项目的现场管理人员。

2018年12月,被告人肖某某、黄某某、张某某找到被告人阳某某(绵阳市**有限公司法**)、被告人陈某某商量以阳建军承接的安州区**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道路小修工程需要用连砂石为名,将灌溉项目中采挖出来的连砂石外运获利,后由被告人陈某某负责组织货车拉砂外运以及联系买砂厂销售。被告人陈某某以每方53元的价格卖给吴某某54141.8立方砂石,获预付款2383286元人民币;以每方53元的价格卖给龙某某6181.79立方砂石,获预付款362550元人民币。

综上:2019年1月至3月,该灌溉项目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非法采挖砂石并销售60323.59立方,共获利3197150.27元人民币。

另查明:2019年1月13日,因灌溉项目施工进度不足80%,为了请托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何某某在灌溉项目的施工和拨款过程中给予关照,被告人肖某某和黄某某商量后向何某某送了3万元好处费,何某某予以收受。2019年1月下旬,被告人肖某某为了提前拨付工程款,安排秦某某向原区水务局水利股**吕某某送了0.5万元好处费,吕某某予以收受。事后何某某、吕某某均在未核实项目真实进度的情况下,在《安州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审批单》上签署了“属实”的意见。2019年1月30日,区财政局按照该项目80%的工程量支付60%项目资金共计4299788元。

2019年1月初,为了请托原区水务局江河股**刘某某在办理灌溉项目采砂手续上给予关照,被告人肖某某、黄某某商量后安排秦某某向刘某某送了2万元好处费,刘某某予以收受。事后,刘某某在制定《关于解决四川金顺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砂方案建议意见》等方面给予了肖大斌等人关照和方便。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电子勘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黄某某、阳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秦某某、沈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肖某某、黄某某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行贿罪追究肖大斌、黄学全的刑事责任,以非法采矿罪追究阳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秦某某、沈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黄某某均属于一人犯数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秦某某协助抓捕其他被告人,具有立功表现,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沈强

2019年8月28日


    附:1.被告人肖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被告人阳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秦某某、沈某某现羁押于绵阳市安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16册、光盘56张、U盘1个。补充材料计96页。

3、活润矿业进货单16册;货车司机移交的单据4册;2018年高效节水管道灌溉项目施工合同1本;2018年高效节水管道灌溉项目施工设计1本;2018年高效节水管道灌溉项目施工方案1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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