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肖某某、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539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村**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1日晚,被告人肖某某、黄某某在黄某某家中吃饭,二人均有饮酒,19时30分许,肖某某驾驶实际实用人为黄某某的粤KJH****号牌小型汽车,搭载黄某某前往深圳市宝安区九围社区,在行驶至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洲石路蔗园埔牌坊路段倒车掉头时,该车与由刘某某驾驶的停放在路边的粤B*****警用二轮摩托车车身左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协商,双方同意到附近的警用车辆维修店确定维修价格,并由黄某某驾驶粤KJH****号牌小型汽车搭载肖某某前往,后在维修店门口被接报警赶来的民警查获。民警对肖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2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肖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3.47mg/100ml。后民警又将黄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1.73 mg/100ml。在此次事故中,肖某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目前该事故未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肖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明知肖某某饮酒仍将自已使用的机动车交由其驾驶,且黄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肖某某、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分别判处二人拘役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静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黄某某暂被取保候审,肖某某联系电话134*******,黄某某联系电话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二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