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593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村**组。2020年7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2日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村**组。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某、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被告人肖某某成立四川**有限公司并担任该公司领导职务。2018年10月,被告人魏某某在该公司担任职务并负责管理话务员。2019年5月,被告人肖某某伙同被告人魏某某和汪某某(未到案),由汪某某联系被害人白某某,谎称有人要收购白某某的“**”域名,在得知白某某有意向出售该域名后,被告人魏某某冒充深圳**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人肖某某冒充欲收购白某某网站的老板,欺骗白某某为完成收购需进一步完善域名资料,以为其办理融资许可证、互联网资产评估、IMSC互联网+证书、国际端口数据库信息收录等手续为由,骗取白某某钱财。白某某向被告人肖某某的姐姐肖某乙银行账户转账310999元,向被告人肖某某的妻子黄燕银行账户转账100000元,向被告人魏某某的微信账户转账38001元,共计转账449000元。事后,被告人肖某某、魏某某将所骗得的赃款予以分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魏某某构成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谈昕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魏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壹张,提讯证两份,换押证两份;
3.量刑建议书两份,具结书两份,适用简易程序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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