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三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0119********,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镇**社区居委会**路**村**幢**单元**室内,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号**管委会人才中心集体户(2)。被告人肖某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路**小区宿舍楼**栋**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镇**路**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马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5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肖某某从被告人马某某处购买假冒的古井牌、口子窖牌白酒,在肖某某经营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路与**路交口乐客来负一层的合肥**有限公司对外进行销售,共计销售金额202480元。2020年1月19日,公安机关在肖某某车内及仓库内依法扣押古井献礼24箱、古井五年19箱、古井八年24箱、古井十六年4箱、口子窖六年3箱,共计货值金额32760元。
经商标权利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扣押的白酒进行鉴别,均系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核查,肖某某共计向马某某微信、支付宝转账购买假酒金额123530元,尚欠5万元货款未支付。
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肖某某因形迹可疑被合肥市公安局杏花派出所民警盘问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同年2月10日,被告人马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账本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邢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告人肖某某、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搜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马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肖某某销售金额202480元,马某某销售金额173530元,均系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海平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被羁押在合肥市女子看守所,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侦查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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