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83********,佤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住沧源佤族自治县**乡**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89********,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住沧源佤族自治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81********,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组,住沧源佤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陈某甲、赵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某某于2019年2月份开始使用两个手机号码1889581****和1470883****注册微信名为“一诺**”、“一诺**(备用)”、“快乐**”,肖某某微信上组建“一诺千金”、“一诺千金(备用)、“快乐**”三个微信群发布字花信息用于卖字花,肖某某发展陈某甲、赵某甲、陈某丙、李某甲、田某甲、田某乙、微信名为“安哈****”为下家代理帮卖字花,该7人自行建群后出售字花,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报单给肖某某,肖某某给每个代理人按报单金额的百分之十一或十二支付利润,每场结算一次。经鉴证,肖某某与其下家交易总额为751,845.21元,其中:肖某某发给下家金额为328,751.00元,下家发给肖某某金额为423,094.21元。
被告人赵某甲于2019年11月开始使用本人注册的手机1575841****注册了微信名为:“相信*****”、“完美*****”,并在微信上组建“男女***”微信群发布字花信息并接受投注,后报单给上家肖某某,并按报单金额的12%获取提成。自2019年11月份至2020年3月份,赵某甲通过微信出售南邓、邦伞、南伞三种字花,李某乙、娜某某等32人加入其所建微信群通过微信转账或微信红包的购买方式向赵某甲购买字花。经鉴证,赵某甲与其下家交易总额为415,411.99元,其中:赵某甲发给下家金额为197,724.00元,下家发给赵某甲金额为217,687.99元。
犯罪嫌疑陈某甲于2019年6月使用手机1501207****注册了微信名为“香**”,并在微信上组建“香**”微信群发布字花信息并接受投注,后报单给上家肖某某,并按报单金额的10%-12%获取提成。自2019年11月份至2020年3月份,陈某甲通过微信出售南邓、邦伞、南伞三种字花,卫某甲、卫某乙等49人加入其所建微信群通过微信转账或微信红包的购买方式向陈某甲购买字花。经鉴证,陈某甲与其下家交易总额为147,647.02元,其中:陈某甲发给下家金额为71,350.80元,下家发给陈某甲金额为76,296.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账本、手机、银行卡等物证;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娜某某、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经济鉴证报告;6.检查、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7.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赵某甲、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赵某甲、陈某甲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利用手机微信开设赌场出售字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赵某甲、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人民币,建议判处赵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人民币,建议判处陈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字春亮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沧源佤族自治县**乡**区,联系电话:1808836****;赵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沧源佤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组,联系电话:1519860****;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沧源佤族自治县**乡**村委会**组,联系电话:1872490****。
《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起诉意见书1份。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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