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于检刑诉〔2019〕413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1198*******,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于都县人,无业,家住于都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于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于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佬”,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1198*******,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于都县人,务工,家住**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于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于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绰号“*镜”,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1198*******,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于都县人,务工,家住于都县**镇**村***组34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于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于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于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罪
2017年3月12日晚上9时许,何某某、曾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钟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酒店9003房间“赌三公”,赌至大约11时许,张某甲、钟某某输钱先后离开房间。钟某某下楼时打电话给刘某某(另案处理)说有人赌假输了有二、三十万元,要其带人来酒店房间将赌假的人抓出来,把输掉的钱要回来。之后被告人肖某某伙同刘某某、孙某某等人十几人先后来到酒店房间,以有人赌假为由,将房间内的赌客控制住不让离开,随后肖某某在曾某某身上搜出一个充电宝,刘某某、孙某某等人便对曾某某进行殴打,逼迫其承认赌假,并以钟某某输了20万元为由,强迫在场赌客将身上的钱拿出来,刘某某安排郭某某、李某某等人将赌客身上搜出的钱放在茶几上,然后肖某某等人在旁边数钱,共有现金18万余元,接着华某某等人提着用布袋子装好的18万余元现金,开凯迪拉克轿车离开了酒店,将钱交给了钟某某,当晚肖某某拿到300元工资。
二、寻衅滋事罪
2019年7月14日凌晨30分许,被告人肖某某、陈某某、林某某等人在于都县城河边街**烧烤店5号桌吃夜宵,陈某某学抖音视频用筷子开啤酒,筷子弹到隔壁9号桌谢某某身上,谢某某站起来质问怎么回事,随后肖某某走上前用拳头殴打谢某某,谢某某也还手殴打肖某某,陈某某见状,拿起塑料凳砸到了与谢某某同桌吃夜宵的任伟,随后双方互相拳打脚踢,肖某某拿起桌上没开的啤酒瓶将谢某某的头部砸伤流血,然后走出店门口打电话叫人,接着又冲进店内用木凳砸谢某某,林某某也拿起木凳砸谢某某,陈某某拿起未拆开的碗碟朝店内扔去,砸到了任某某的脸部。听到有人报警后,肖某某、陈某某、林某某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谢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宋某某等证人证言;3、谢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肖某某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伤情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伙同其他同案人,以发现他人诈赌为由,当场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款;伙同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肖某某的刑事责任;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具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情节,系自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晓斌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陈某某、林某某现羁押在于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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