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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钟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检公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02196***,汉族,初中文化,退休工人,住福建省邵武市****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3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21196***,汉族,中专文化,顺昌县**工厂工人,住福建省顺昌县***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钟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间,被告人肖某某、钟某某先后两次在顺昌成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二级订单中心。后以该公司的易订商城为依托,采取“商品寄卖”的方式,即投资5000元返8000元并可获得积分产品吸引邵武及顺昌等社会公众投资,并通过建立微信群、朋友圈宣传、在门店张贴广告、会员间相互介绍等方式对外公开宣传。截至2018年7月份,被告人肖某某、钟某某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394万元,获得管理费15.8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信息查询表、银行卡交易明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钟某甲、陈某某、钟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甲、梅某某、黄某某、梅某甲、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肖某某、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福建国信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6.现场辨认照片、指认笔录、指认照片等;

7.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后台数据、肖某某手机提取的数据、钟某某微信朋友圈截图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钟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钟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在共同犯罪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林小燕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住****室,联系电话13860***;被告人钟某某现住昌县****室,联系电话135***. 

2.随案移送侦查卷柒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书证若干(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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