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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邱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三部刑诉〔2020〕2237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2191972********,汉族,初中文化,江阴市周庄**塑料制品厂负责人,住江阴市**镇**村**号(户籍所在地江阴市**镇**村**号)。被告人邱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2811989********,汉族,大学文化,江阴市周庄**塑料制品厂销售负责人,住江阴市**街道**名邸**号**室。被告人肖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肖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邱某某、肖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邱某某、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邱某某、肖某某于2017年3月至2019年9月,在实际经营江阴市周庄**塑料制品厂(个体工商户)期间,经中间人叶某某(已判刑)的介绍,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金额7%-7.8%开票费的方式,从淄博*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淄博**工贸有限公司、淄博*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淄博**化工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8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2480434元,税款合计人民币1609903.27元。该1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被江阴市周庄**塑料制品厂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1609903.27元。案发后,江阴市周庄**塑料制品厂已补缴全部税款。

案发后,被告人邱某某、肖某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江阴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全国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违法犯罪记录及身份核查责任书、工商登记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认证结果清单、抵扣证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电子缴税凭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书证;

2.证人叶某某、张某某、盛某某、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邱某某、肖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肖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肖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旭

检察官助理:范江波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村**号;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街道**名邸**号**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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