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公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11982********,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遵化市**乡**村**街,现住遵化市**小区。2017年6月29日因买卖加盖伪造遵化市公安局华明路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空白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证明被遵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壹仟元。2019年7月27日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9日被遵化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222198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遵化市**乡**村**街,现住遵化市**小区。2019年7月27日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转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遵化市**镇**村,现住遵化市**小区。2019年7月27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转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三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1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充重报。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邓某某为购首套房办理贷款手续欲办理假离婚手续,到遵化市海都南道**广告部向被告人谢某某讲明要求,并先后提供其结婚证原件及其丈夫王某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通过手机微信扫码和红包形式付款人民币共300元,后被告人肖某某(与谢某某夫妻关系)伪造了邓某某的离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当日17时许,邓某某在取伪造的离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等时被当场抓获。经鉴定,邓某某与王某某的离婚证、王某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均系伪造。
2.2019年7月份底,李某某(另行处理)为购买住房办理贷款欲办理假离婚手续,后自己直接找到遵化市海都南道**广告部,向被告人肖某某讲明其目的并按照肖某某的要求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原件、照片等,肖某某向李某某收取现金人民币300元,后肖某某伪造了李某某的离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等。因该广告部被查获,李某某离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被扣押。经鉴定,李某某的离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均系伪造。
3.经依法搜查,在该广告部内查获遵化市东旧寨镇人民政府、遵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马兰峪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等12枚国家机关印章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25枚,上述印章均无正式公章的外观及式样,均系伪造。同时还查获大量毕业证书外皮、机动车行驶证外皮、机动车驾驶证外皮、道路运输证外皮、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及外皮、居民户口登记薄外皮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内页、空白医学出生证明、道路运输证、空白保险单及制作假证、印章的电脑、激光雕刻机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印章、激光雕刻机等物证;
2.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佟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肖某某、谢某某、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辨认笔录;
6.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7.手机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海龙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遵化市看守所;被告人谢某某、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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