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肖某某、茅某某等2人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温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温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宿县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01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农一师阿拉尔市新开岭镇**********号,户籍地,因涉嫌盗窃罪,经温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4日被温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温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温宿县公安局逮捕。

前科情况:2005年12月27日,因盗窃罪被巴州和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6月28日,因盗窃罪被奎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8年01月11日,因盗窃罪被喀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9年4月16日刑满释放。

茅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2197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路**号**号楼内**户,现住新疆阿克苏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温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5日被温宿县看守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温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温宿县公安局逮捕。

前科情况:2000年9月因贩卖毒品罪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1年12月被假释;2003年10月16日因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8年2月20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温宿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茅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7日左右,被告人肖某某伙同被告人茅某某驾驶新N98***众泰牌银灰色小型越野车,来到温宿县莱茵湖畔小区,将车停在小区匝道二人下车后,茅某某在外等候,肖某某跟着小区业主进入小区栅栏门禁,来到9号楼地下室。用准备好的开锁工具将被害人洪某某位于莱茵湖畔小区**号地下室防盗门打开,将被害人洪某某地下室内2箱红花郎白酒、1箱舍得白酒盗走,卖给张某某和孙某某。经温宿县价格认定局与阿克苏地区价格认定局认定被告人肖某某、茅某某盗窃物品涉案价值184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经鉴定被告人肖某某、茅某某盗窃物品涉案价值1844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丛武

(院印)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被告人肖某某、茅某某现羁押温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起诉书9份;量刑建议书4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