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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肖某甲、朱某某、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公开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19〕293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人,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肖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镇**村**队**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人,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5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人,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肖某甲、朱某某、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肖某某承租遂溪县**镇**路**号二楼住宅开设以“番摊”进行赌博的赌场,雇佣被告人肖某甲、朱某某、苏某某作为赌场工作人员,每天给工作人员的工资是100至150元不等。其中,肖某甲负责收取赌客赌资及赔付赌资、朱某某负责用被子盖住及打开纽扣,苏某某负责用木棍分摊纽扣进行开奖,赌注为10元至500元不等。2019年4月25日,遂溪县公安局组织警力到现场进行查处,现场抓获被告人肖某某、肖某甲、朱某某、苏某某以及涉赌人员十五名,缴获赌资共计人民币546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 被告人肖某某、肖某甲、朱某某、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证人陈某某、符某某、朱某某、庞某某、李某某、朱某甲、黄某某的证言;

4.​ 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

5.​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6.​ 辨认笔录、指认材料;

7.​ 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

8.​ 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肖某甲、朱某某、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接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志雄

2019年9月16日

附:1. 被告人肖某某、肖某甲、朱某某、苏某某现被关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肆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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