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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聂某某盗窃案)_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办事处**村,现住址琼海市******局附近出租屋,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5日经院批准,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南省衡阳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镇**村**组**号,现住址琼海市**镇**酒店后面宿舍,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肖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聂某某曾在博鳌镇湘铺私房菜馆打工,之后因被餐馆开除而心生怨恨,失去工作后的聂某某因无生活来源,便利用其熟悉该饭店的侧门晚上不上锁的条件,于2020年7月14日开始,多次单独和伙同被告人肖某某深夜从该饭店侧门潜入店内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14日01时11分,被告人聂某某步行来到博鳌镇湘铺私房菜馆,接着从该店的侧门进入到店内。聂某某从饭店摆酒架下沿的钱包中翻找到现金人民币约2000元以及1包芙蓉王香烟、1包硬盒中华香烟后离开。

2.2020年7月15日0时22分,被告人聂某某步行来到博鳌镇湘铺私房菜馆,并从该店的侧门进入到店内,聂某某从前台的冰箱里翻找到1瓶大瓶可乐后离开现场;

3.2020年7月16日00时37分,被告人聂某某步行来到博鳌镇湘铺私房菜馆,并从该店的侧门进入到店内,聂某某从前台的冰箱里翻找到1瓶青岛啤酒、1瓶大瓶可乐饮料后离开。2020年7月16日00时54分,聂某某去再次进入店内打包拿走1份米饭;

4.2020年7月17日03时许,被告人聂某某步行来到博鳌镇湘铺私房菜馆,并从该店的侧门进入到店内,聂某某从前台的冰箱里翻找到1瓶大瓶可乐饮料、1瓶椰子汁饮料、1瓶其他饮料(何种饮料不详)后离开现场;

5.2020年7月23日02时许,被告人聂某某伙同被告人肖某某步行来到博鳌镇湘铺私房菜馆,聂某某从该店的侧门进入到店内,肖某某负责在屋外望风。聂某某从前台冰箱里翻找到1瓶椰子汁饮料、1瓶王老吉饮料、还有2瓶其他饮料(何种饮料不详)后离开,二人将饮料分完后肖某某便离开了现场。聂某某再次进入店内打包拿走1份米饭;

6.2020年7月25日01时许,被告人聂某某伙同被告人肖某某步行来到博鳌镇湘铺私房菜馆,聂某某从该店的侧门进入到店内,肖某某负责在屋外望风。聂某某从前台抽屉里翻找到5包硬盒中华香烟后离开现场;

7.2020年7月27日01时许,被告人聂某某伙同被告人肖某某步行来到博鳌镇湘铺私房菜馆,聂某某从该店的侧门进入到店内,肖某某负责在屋外望风。聂某某从前台处翻找到5包饼干并打包了1份米饭。到了2020年7月27日01时39分,聂某某又再次进入店内并从该店的冰箱里拿走1瓶大瓶可乐;

8.2020年7月28日01时许,被告人聂某某伙同被告人肖某某步行来到博鳌镇湘铺私房菜馆,聂某某从该店的侧门进入到店内,肖某某负责在屋外望风。聂某某从店内冰箱中翻找到1瓶青岛啤酒、1瓶王老吉饮料,1瓶其他饮料(何种饮料不详);

9.2020年7月29日00时39分,被告人聂某某步行到博鳌镇湘铺私房菜馆,接着从该店的侧门进入到店内,聂某某从前台翻找到5包饼干、从冰箱里拿走1瓶青岛啤酒和并打包带走了1分米饭。2020年7月29日01时10分,被告人聂某某再次潜入饭店内,因没有翻找到有价值的物品而作罢;

10.2020年7月31日01时06分,被告人聂某某步行来到博鳌镇湘铺私房菜馆,接着从该店的侧门进入到店内,聂某某从店内冰箱里拿走1瓶大瓶可乐饮料、1瓶红牛饮料,1瓶其他饮料(何种饮料不详)后离开现场;

11.2020年8月5日00时许,被告人聂某某伙同被告人肖某某步行来到博鳌镇湘铺私房菜馆,聂某某从该店的侧门进入到店内,肖某某负责在屋外望风。聂某某从店内冰箱里翻找到1瓶青岛啤酒并打包带走1份米饭;

12.2020年8月6日02时许,被告人聂某某伙同被告人肖某某步行来到博鳌镇湘铺私房菜馆,聂某某从该店的侧门进入到店内,肖某某负责在屋外望风。聂某某从前台抽屉里翻找到2包硬盒中华香烟和现金人民币约2000元,从冰箱里翻找到1瓶青岛啤酒、1瓶饮料(何种饮料不详)后离开现场。2020年8月06日03时59分,被告人聂某某再次单独潜入店内,从前台抽屉翻找到2包硬盒中华香烟后离开;

13.2020年8月7日00时49分,被告人聂某某步行来到博鳌镇湘铺私房菜馆处,接着从该店的侧门进入到店内,聂某某从前台抽屉里翻找到1条硬盒软中华香烟、从冰箱里翻找到1瓶饮料(何种饮料不详)并打包带走了1份米饭;

14.2020年8月8日02时许,被告人聂某某伙同被告人肖某某步行来到博鳌镇湘铺私房菜馆,聂某某从该店的侧门进入到店内,肖某某负责在屋外望风。聂某某从前台抽屉里翻找到现金人民币约1000元、从冰箱里翻找到2瓶红牛饮料、2瓶王老吉饮料、2瓶旺仔牛奶饮料、1小瓶可乐饮料后离开。2020年8月08日02时32分,聂某某再次单独潜入到店内,从前台冰箱里翻找到1瓶王老吉饮料、1瓶椰子汁饮料;

15.2020年8月9日01时许,被告人聂某某伙同被告人肖某某步行来到博鳌镇湘铺私房菜馆,聂某某从该店的侧门进入到店内,肖某某负责在屋外望风。聂某某从店内冰箱里翻找到1瓶青岛啤酒、2瓶旺仔牛奶饮料后离开。2020年8月9日01时41分,聂某某再次单独潜入店内,并从冰箱里打包带走1份米饭;

16.2020年8月10日02时许,被告人聂某某伙同被告人肖某某步行来到博鳌镇湘铺私房菜馆,聂某某从该店的侧门进入到店内,肖某某负责在屋外望风。聂某某从前台冰箱里翻找到1瓶椰子汁饮料、2瓶王老吉饮料后离开。

经查明上述被盗现金被聂某某、肖某某共同花销完毕,涉案饮料、香烟等物品也被二人瓜分完毕。

2020年8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聂某某在博鳌镇湘铺私房菜馆被公安民警抓获,2020年8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博鳌镇潮院清吧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办案说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潘某某、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李某某、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聂某某、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聂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6.试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多次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肖某某盗窃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聂某某先后作案16次,窃取财物共计人民币50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肖某某先后参与作案9次,窃取财物共计人民币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聂某某、肖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江萍

                                                    202012月8

                               

                      

附:1.被告人聂某某、肖某某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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