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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罗某某非法经营案)_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邗检诉刑诉〔2019〕593号

被告人罗某某,曾用名杨某某,男,1984年****生,身份证号码350628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平和县******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被告人罗某某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12日由该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8月2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334196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扬州市邗江区**镇**路**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婺源县**镇**村**街**号)。被告人肖某某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14日由该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8月2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肖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罗某某、肖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9月3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罗某某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明知是假冒伪劣卷烟的情况下,先后多次低价购进假冒伪劣“中华”、“玉溪”、“利群”、“南京”、“牡丹”等品牌卷烟,以每条假冒伪劣卷烟加价10元到2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肖某某,销售数量达四千余条,销售合计价值人民币10万余元。

2018年12月15日,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在被告人罗某某租用的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村**组**号的仓库内查扣假冒伪劣“中华”、“玉溪”、“利群”、“南京”、“牡丹”等品牌卷烟共计2429.1条,合计价值人民币74792元。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家属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万元。

被告人肖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明知是假冒伪劣卷烟的情况下,从被告人罗某某处购进假冒伪劣卷烟并加价销售从中牟利。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肖某某向高邮市**路**烟酒店等烟酒店销售假冒伪劣“中华”、“玉溪”、“利群”、“南京”等品牌卷烟合计价值人民币62775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肖某某先后多次向洪某甲经营的**烟酒店销售假冒伪劣“软中华”、“硬中华”、“软玉溪”、“利群”、“红南京”等品牌香烟,合计价值人民币42145元。

2.2017年9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肖某某先后多次向程某某经营的**烟酒店销售假冒伪劣的假冒伪劣“软中华”、“硬中华”、“软玉溪”、“利群”、“红南京”等品牌香烟,合计价值人民币15530元。

3.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肖某某先后多次向洪某乙经营的**烟酒店销售假冒伪劣的“软中华”、“硬中华”、“软玉溪”、“利群”、“红南京”等品牌香烟,合计价值人民币5100元。

2018年10月10日,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在被告人肖某某租用的扬州市邗江区**镇**小区**幢**车库、扬州市邗江区**镇**村**组**号、扬州市邗江区**镇**路**号等地的仓库内查扣假冒伪劣“中华”、“玉溪”、“利群”、“南京”、“牡丹”等品牌卷烟共计1190.3条,合计价值人民币47760.5元。

上述查扣的库存卷烟共计3619.4条,经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鉴定,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转账记录截屏等书证;

2.证人洪某甲、程某某、洪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

5.被告人罗某某的辨认笔录、邗江烟草专卖局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肖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袁媛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平和县**镇**村**村,联系方式1526013****;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扬州市邗江区**镇**路**号,联系方式:1595278****。

2.《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3.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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