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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童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一刑诉〔2020〕1136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324196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安徽省全椒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路**号,住巢湖市**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童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4199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安徽省全椒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路**号,住安徽省巢湖市**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童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3月2日依法将该案退回巢湖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4月3日补充侦查重报。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肖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童某某在手机上利用安徽波克麻将软件,组建巢湖麻将亲友圈供多人进行赌博,共抽头渔利人民币约九万元。其中,被告人童某某在2019年4月至10月23日参与期间,与肖某某约定按抽头渔利的一半分成,共获利人民币二万一千元。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肖某某、童某某主动到巢湖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

2.证人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肖某某、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童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童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童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修养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童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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