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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申某甲等六人盗窃案)_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务检公诉刑诉〔2019〕326号

被告人肖某某,绰号“老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61970********,仡佬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街道**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务川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19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申某甲,绰号“阳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61971********,仡佬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街道**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务川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19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61969********,土家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街道**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6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1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某某,绰号“三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61968********,仡佬族,小学文化,务工,务川自治县**公司保安,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街道**社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9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1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邹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71971********,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街道**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1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于同年9月12日被本院继续监视居住。

被告人邹某乙,绰号“有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61975********,仡佬族,小学,务工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街道**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9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1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务川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申某甲、田某某、邹某甲、邹某乙、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肖某某、申某甲、田某某、邹某甲、邹某乙经共谋后,伙同被告人付某某在务川自治县**矿产有限公司760矿洞内盗窃汞矿石,被告人申某甲、田某某、邹某甲、邹某乙进入760洞内实施盗窃,被告人肖某某、付某某在洞外接应。次日凌晨3时许,四被告人得手后返回760洞口铁门处,被告人肖某某进入该公司值班室拿到钥匙后打开铁门,申某甲、田某某、邹某甲、邹某乙得以逃离现场。被告人申某甲、田某某、邹某甲、邹某乙、付某某盗得144斤汞矿石价值人民币3776元。

2018年11月,被告人申某甲、田某某多次窜至务川自治县**街道贵州**公司的矿山,从1060矿洞进入,在930矿洞十三线盗得827斤汞矿石,价值人民币21684元。

破案后,被盗汞矿石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被盗汞矿石(系扣押清单) 2.书证:逮捕证、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黎某某、申某乙等3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邹某丙、叶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申某甲等六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光盘2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申某甲、田某某、邹某甲、邹某乙、付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肖某某、申某甲系主犯,其余四被告人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龚永刚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申某甲现被羁押于务川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田某某、邹某乙、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邹某甲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文书卷一册,共一百页;证据卷一册,共二百九十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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