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诉刑诉〔2019〕2055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5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建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熊艳,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6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郇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326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夏邑县**乡**村**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郇某某、田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2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决定退回昆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0月30日,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肖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本市多次通过被告人郇某某以及田某某为肖某某及周某某、吴某某、梁某某等人购买特种作业操作证(经鉴定,均为假证)共计9张。
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19 年5 月21 日,被告人肖某某带领民警至花桥镇光明路商业街兴达驾校抓获被告人郇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2.书证:身份信息、扣押、调取证据清单等;
3.证人周某某、吴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肖某某、郇某某、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郇某某、田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郇某某、田某某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杰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郇某某、田某某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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