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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田某某赌博案)_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湖检一部刑诉〔2020〕807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住武汉市江汉区**路**号**栋**单元**楼**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镇**厂**号)。因犯非法拘禁罪,2012年8月21日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4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2020年9月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228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汉川市,住武汉市硚区**小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乡**村**组**号)。因犯抢劫罪,2001年6月20日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万元人民币。2004年5月10日,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7年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2020年9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取保候审, 同年9月29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田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6日至9月8日,被告人肖某某、田某某伙同他人在本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青王路**村**号房屋二楼一房间内多次聚众赌博,期间,被告人肖某某负责坐庄及管理赌资赔付,被告人田某某受雇佣在赌场内处理相关事务。2020年9月8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赌博场所内查获被告人肖某某、田某某及王某某等六名参赌人员,现场查扣赌资共计人民币443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破案经过;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辨认笔录及照片;4、证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田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肖某某、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贝曦 

检察官助理:张  冉

2020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田某某现均被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贰册随案移送;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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