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8〕2571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3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82199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街道**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7年12月30日被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2月3日被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王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日、5日分别告知被告人王某甲、肖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25日,陈某甲(另案处理)在广州市南沙开发区注册成立广州**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公司)。2016年4月,陈某甲将**国际公司搬迁至本区番禺大道北537号番山创业中心3号楼6楼。随后,陈某甲让其姐夫葛某甲(另案处理)担任**国际公司的总经理,协助他管理公司全面工作;让其姐姐陈某乙(另案处理)担任公司财务人员,负责收取资金和发放分红等工作;让葛某甲的哥哥葛某乙(另案处理)负责行政后勤等工作;让汪某某(另案处理)负责采购商品等工作;让徐某某(另案处理)负责接待、销售等工作;让陈某丙(另案处理)负责产品宣传等工作;让被告人肖某某、王某甲以及廖某某、韦某某和阎某某等多人(均另案处理)负责发展会员销售商品;并聘用多人参与管理、协调**国际公司的运营以及负责APP数据维护、管理微信群、发放分红等工作。期间,陈某甲等人打着“分享经济”、“躺赚”和“早买早赚”等旗号,通过微信和APP软件等渠道,要求参加者缴纳定额款项购买一套产品(丹邑轩品牌护肤品或者红酒)获得会员资格以及介绍他人入会的资格,形成上下线关系,按照“大公排”等方式组成层级,并使用“直推奖”、“懒人奖”(会员分红)等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的计酬分红模式,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截至2017年6月,被告人陈某甲等人利用**国际公司发展会员81,207人,层级达22层。
2017年6月15日,**国际公司和青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合作在本区番禺大道北537号番山创业中心3号楼6楼成立广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法人代表为盛某某),由陈某甲担任执行董事负责全面工作,由葛某甲担任总经理负责协助陈某甲管理公司全面工作,由徐某某担任副总裁负责接待、市场营销等工作,由陈某乙处理财务工作,由葛某乙担任行政总监负责管理行政后勤等工作,由汪某某担任生产总监负责采购、生产产品等工作,由陈某丙担任企业策划部总监负责产品宣传等工作,由被告人肖某某、王某甲以及阎某某等多人负责发展会员销售商品,由任某某、井某某等多人(均另案处理)负责市场营销、培训等工作参与管理、协调*乙公司的运营,并聘请多人负责APP数据维护、管理微信群、发放分红等工作。期间,陈某甲等人打着“分享经济”、“躺赚”和“早买早赚”等旗号,通过微信和APP软件等渠道,要求参加者缴纳定额款项购买一套产品(丹邑轩品牌护肤品或者红酒)获得会员资格以及介绍他人入会的资格,形成上下线关系,按照“小公排”等方式组成层级,并使用“直推奖”、“公排A奖”、“广告费”和“培育奖”等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的计酬分红模式,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截至2017年12月29日,陈某甲等人利用*乙公司发展会员82,270人,层级达21层。其中,“公排A奖”按层数分为10层,2017年6月至2017年11 月累计总数人民币3,982,560元;“广告费”按层数分为12层,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累计总数人民币4,860,662.34元;“培育奖”按层数分为3层,2017年11 月至2017年12月累计总数人民币1,499,000元;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直推奖”累计总数人民币82,500元。
经鉴定:
(一)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陈某甲、陈某乙、王某乙、**国际公司和*乙公司账户收到相关款项共计人民币185,120,610.38元,其中:陈某甲账户收到人民币84,251,310.45元;陈某乙账户收到人民币30,309,067.21元;王某乙账户收到人民币32,727,077.35元;**国际公司账户收到人民币33,715,494.97元;*乙公司账户收到人民币4,117,660.40元。
(二)被告人肖某某所占的账号“肖某某”下线会员账号数合共64152个,其中:①ID为27911020账户下级层数16层,下线会员账号数合共6296个;②ID为36050015账户下级层数15层,下线会员账号数合共3300个;③ID为35998228账户下级层数13层,下线会员账号数合共2994个;④ID为53362307账户下级层数12层,下线会员账号数合共2271个;⑤ID为63776580账户下级层数11层,下线会员账号数合共1712个;⑥ID为a0048369账户下级层数14层,下线会员账号数合共1586个;⑦ID为24217763账户下级层数10层,下线会员账号数合共721个;⑧ID为“a0048369”账户下级层数21层,下线会员账号数合共45272个。
(三)被告人王某甲所占的账号“**国际执行董事王某甲”,ID为“a0039253”,下级层数18层,下线会员账号数合共6517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王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陈某甲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肖某某、王某甲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伟康
2018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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