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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王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18〕1953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81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经营阿里巴巴商铺,暂住广东省东莞市**镇**村**街**号**。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嫌疑,于2018年6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经营阿里巴巴商铺,暂住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嫌疑,于2018年6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王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第***号,商标“**”(指定颜色),注册人: **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10类,包括避孕套、避孕用具(天然或合成橡胶制品)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1年1月21日至2011年1月20日,续展注册期至2021年1月20日;商标注册证第***号,商标“**”(指定颜色),注册人: **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10类,包括避孕套、非化学避孕用具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4月7日至2020年4月6日;商标注册证第****号,商标“***”,注册人: **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10类,包括避孕套、非化学避孕用具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3年6月7日至2013年6月6日,续展注册期至2023年6月6日。授权代理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2018年5月开始,被告人肖某某采购假冒“**/***”注册商标的避孕套通过其在阿里巴巴网站上注册的“深圳市龙岗区***成人用品批发部”、“深圳***有限公司”店铺对外销售。同时,肖某某将自己注册的“深圳市***有限公司”、“深圳市***有限公司”交由被告人王某某打理,并负责供货和支付货款,抽取王某某销售额的百分之七十作为好处费。二人一起去接货、在仓库里打包发货、在网络店铺销售。至2018年6月9日,销售金额为51842.45元。

2018年4月份,深圳市南山区的魏某某从网上店铺“深圳***有限公司”买了“**/***”至尊持久装避孕套一箱(30盒,每盒12只),发现是假货后报警。

2018年6月8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号将被告人肖某某、王某某抓获归案,在肖某某租赁的仓库内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安全套10452盒(共计50688只)。经权利人鉴定,以上商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为不合格产品。按照已经销售的价格计算,上述缴获的商品价值人民币304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手机、银行卡、笔记本、假冒“**/***”避孕套等(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商标注册证、鉴定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检验报告;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8、视频资料、电子数据:销售记录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靖宇

(院印)

2018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  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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