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9〕597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7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县,住漳州市**县**村**号。2006年6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2月3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12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021985******,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住荆州市沙市**小区**栋**,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3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12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关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其他证件号码123****(*),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澳门特别行政区,住**路**园**楼**室(中山市***路**公寓),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3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12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被告人王某某、关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6月13日、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13日、9月22日、11月29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7月25日、9月30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德*”网站是一个提供各种球类赛事输赢和比分赔率投注及“六合彩”“快乐十分”等投注的赌博网站。信宜籍男子范某某曾长期在该赌博网站中进行赌博违法活动。
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德*”网站是赌博网站,仍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在该网站担任客服,负责收集在国内推广的博主反馈的问题后向“德*”客服群组反馈解决,并负责联系“德*”财务人员与推广博主之间的薪资发放。王某某共从中非法获利约2万元。
被告人关某某自2010年开始为“德*”赌博网站进行推广、宣传。其在其本人的微博、微信、QQ等平台上发布每期足球分析文章,并在文章后附上其个人博客的网站链接。在博客中,除了足球分析文章之外,还有“德*”赌博网站的推广宣传资料。所有网络游客均可以通过其博客获取到“德*”赌博网站的注册会员资格。2018年开始,王某某是关某某“德*”赌博网站的业务对接人。自2010年起至案发前,关某某通过帮助“德*”赌博网站做推广、提供投放广告等帮助,共非法获利约26万元。
被告人肖某某为了非法获利,通过使用朋友简某某的身份成立***(*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然后通过该公司申请到“平安付”“快钱”等第三方代扣款平台的使用权。之后,肖某某以买卖二手车交易为由推广公司的代扣款业务,实际上就是利用平台的代扣款功能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其主要方式就是通过各种社交平台联系到需要非法扣款的客户后,先由客户本人在该第三方代扣款平台网站上注册账号、填写完整的信息资料,再与肖某某本人联系说明需要代扣的实际金额。待钱转至***公司账户后,肖某某扣除所需的手续费(按每笔金额的3%+50元收取),再通过与***融资租赁(*建)有限公司、厦门**商贸有限公司、厦门市**物流公司等公司的公对公账户转账至其本人持有的“简某甲”银行卡内,最后再从该银行卡走账至客户提供的银行账户中去,最终完成非法代扣流程。经查,2018年10月29日至11月8日间,肖某某共通过上述三家公司走账1063.69万元至“简某甲”的银行卡账户,并最终走账到各客户手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QQ记录截图、个人博客主页、办案说明、范某某赌资涉案金额流水记录、扣款记录、提现记录、***公司、***公司对公活期存款交易明细报表、***公司向厦门***公司、厦门市**物流公司转账记录;2.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范某某、姚某某的证言;4.远程勘验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王某某、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关某某二人为“德*”赌博网站进行推广、管理,提供投放广告等帮助,从中非法获利2万元以上,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军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王某某、关某某现羁押在信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碟两张。
3.扣押款项人民币、港币、澳币、美元、欧元、新加坡币、菲律宾币等,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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