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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潘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专科文化,公司职员,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村**号**室。

被告人潘某某,男, 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技校文化,公司职员,住上海市宝山区**村**号**室。

被告人肖某某、潘某某分别于2019年11月12日、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某、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案发,犯罪嫌疑人肖某某、潘某某二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经预谋后组建“消磨消磨时间而2(什么都别发)”、“消磨消磨时间”二个微信群,利用“哈灵麻将”亲友圈功能,组织群内成员王某某、李某某等人以打麻将的形式赌博并收取房费,至案发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580元。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肖某某、潘某某先后至公安机关投案,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王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程某某、蔡某某的证言及相关照片证实,被告人肖某某、潘某某组建闲聊群并组织闲聊群中成员至“哈灵麻将”APP其开设的亲友圈内以打麻将的形式进行网络赌博活动,参赌人员根据输赢支付房间费用给被告人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证实,被告人肖某某、潘某某组建的闲聊群及亲友圈的相关信息。

3.公安机关出具的清点记录、相关转账记录截屏及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证实,2019年8月至案发被告人肖某某、潘某某在“哈灵麻将”APP开设赌场收取房费共计人民币3,580元的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王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程某某、蔡某某等人有赌博行为的事实。

5.证人许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及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肖某某、潘某某的到案经过及自首情节。

6.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肖某某、潘某某的身份情况。

7.被告人肖某某、潘某某均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潘某某对基本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网络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潘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肖某某、潘某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肖某某、潘某某判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应悦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潘某某现均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肖某某番号**,潘某某番号**)。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四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征询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函》二份。

6.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使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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