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2000********,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芒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月1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07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芒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月1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甲,男,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2001********,汉族,大专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芒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月1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米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2000********,汉族,大专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芒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月1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梁某、梁某甲、米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某某、梁某、梁某甲、米某某于2020年6月1日从缅甸勐古非法入境至中国芒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梁某、梁某甲、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梁某、梁某甲、米某某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非法偷越国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梁某、梁某甲、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本才
检察官助理:孟玲
(院印)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梁某、梁某甲、米某某现被羁押在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视听光盘柒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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