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61252319**********,户籍地及现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庄**号付**号,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甲,又名杨某,男,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2724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及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镇**村委会**塘村民小组**号。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乙,男,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7011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及现住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本院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由普洱市思茅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3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8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肖某某、杨某甲、杨某乙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0日8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和陕西省洛南县**镇**村的胡某某家、李某某家、另外一家(未核实)在陕西省西安市**寨地铁口会面,胡某某家、李某某家、另外一家托肖某某找缅甸媳妇,肖某某和三家谈妥找一个缅甸媳妇140000元人民币费用。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肖某某托其在缅甸的女朋友妮某某(未抓获)找缅甸媳妇,后妮某某向肖某某推荐了一个缅甸中介的微信,被告人肖某某与缅甸中介谈好找到一个缅甸媳妇给90000元人民币费用。2020年3月15日,被告人肖某某从孟连**地偷渡出境至缅甸,妮某某向被告人肖某某推荐了桑某,缅甸中介向被告人肖某某推荐了纽某某,后被告人肖某某将桑某介绍给胡某某家,胡某某家看过桑某后,同意桑某作胡某甲的媳妇,前后转账给被告人肖某某139000元人民币的费用。肖某某将纽某某介绍给李某某家,李某某家同意后,前后转账给被告人肖某某138000元人民币费用,后被告人肖某某找到莫某某,被告人肖某某将莫某某推荐给另外一家男方(未核实),另外一家同意后,被告人肖某某将莫某某带回中国。
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肖某某在缅甸邦康街上向未知名女子(未核实)要能帮人偷渡回国的联系人,未知名女子将被告人杨某甲电话给了被告人肖某某。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肖某某托被告人杨某某安排其与纽某某、桑某、莫某某从缅甸邦康市偷渡入境到中国并送回陕西西安,后被告人杨某某将“勐啊小**”(未抓获)介绍给被告人肖某某,让“勐啊小**”安排被告人肖某某入境的事情。被告人杨某某从孟连接肖某某及莫某某、桑某、纽某某送回陕西,车费60000元人民币,杨某某遂邀约杨某乙一同前往接送偷渡人员至西安,二人平分车费,每人各得30000元人民币。2020年3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和杨某乙分别驾驶云J****8、云J****3先后从普洱市思茅区出发驶往孟连,23时许杨某甲和杨某乙先后到达孟连,在孟连入住**酒店等着接被告人肖某某、莫某某、纽某某、桑某。3月23日22时许,“勐啊小**”安排被告人肖某某、莫某某、纽某某、桑某从缅甸邦康市乘坐皮划艇偷渡入境中国至**镇,被告人肖某某向“勐啊小**”支付了每人2700元人民币的偷渡费及孟连的车费。“勐啊小**”向被告人杨某甲微信转账了800元的介绍费。四人在偷渡入境后,在一个老某的(未抓获)带路下步行了3个小时左右,在**地一路边乘车到孟连**酒店。3月24日4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到孟连**酒店接被告人肖某某和莫某某、纽某某、桑某。杨某乙朝前探路并绕开检查站,从孟连到西盟再到澜沧,行驶到思澜公路国道G227线**公里处绕道至**县**镇从澜沧江**渡口过澜沧江至**港,从**港直达思茅。2020年3月24日11时左右到达普洱市思茅区,在被告人杨某某的媳妇艾某开的足疗店休息。16时许,杨某乙在前探路看是否有疫情检查站,被告人杨某甲载着肖某某、莫某某、纽某某、桑某、艾某(杨某乙的妻子)从思茅前往西安,在墨思高速宁洱站下高速后,去到景谷**镇**村吃饭。后被告人肖某某换乘被告人杨某乙的车在前探路避开检查站,被告人杨某甲载着莫某某、纽某某、桑某、艾某在后,沿途经过镇沅、景谷、景东、大理祥云县、楚雄州元谋县、永仁县、四川攀枝花。后被告人杨某甲用车载导航于3月26日到达陕西西安,被告人杨某甲收到接支付的57700元人民币后向被告人杨某乙付了28800元人民币左右的车费,当日被告人杨某甲和杨某乙返回云南普洱。
2020年4月4日,莫某某通过*书(社交APP)得知自己在缅甸的孩子去世,情绪激动,因与另外一家男方(未核实)语言不通,另一家男方在陕西省西安市**寨地铁口将莫某某交给被告人肖某某,被告人肖某某与莫某某也语言不通,莫某某和被告人肖某某也无法沟通,被告人肖某某丢下莫某某而去,群众看见莫某某,将情况举报至陕西省西安市**路派出所,后民警将莫某某带回**路派出所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车辆等实物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户口证明、前科劣迹材料、到案经过、通话记录、轨迹查询、协查函、办案说明等;3.证人纽某某、莫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肖某某、杨某乙、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 现场三件、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电子物证检查记录等;6.视听资料:讯问、询问、辨认等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被告人肖某某、杨某乙、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目无国法,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目无国法,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肖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杨某乙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肖某某、杨某甲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3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3-4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2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吁严
2020年9月1日
附件:1.被告人肖某某、杨某甲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乙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7****20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1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监视居住决定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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