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安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生于1989年**月**日,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89********,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现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道**巷**号**栋**单元**楼**号,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4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生于1973年**月**日,汉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107241973********,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镇**村**组,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4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生于1985年**月**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公民身份号码5107241985********,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乡**村**组**号,现住绵阳市安州区**乡**村**组**号,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5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计某某,女,生于1973年**月**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公民身份号码5107241973********,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镇**村**组**号,现住绵阳市安州区**镇**村**组**号,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24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生于1980年**月**日,汉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107241980********,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镇**道**段**号,现住北川羌族自治县**镇**道**段**号,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24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某,女,生于1987年**月**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公民身份号码5107031987********,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街**号**号,现住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街**号**号,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4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生于1990年**月**日,汉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107261990********,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镇**村**组**栋**单元,现住北川羌族自治县**镇**村**组**栋**单元,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4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女,生于1985年**月**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公民身份号码5107241985********,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乡**村**组**号,现住绵阳市安州区**乡**村**组**号,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4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杨某某、李某某、计某某、王某某、蒋某某、张某某、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现已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被告人肖某某使用手机号码在闲聊软件上注册ID并建立名为“火爆亲友圈”闲聊群,后陆续与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计某某、王某某、蒋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合伙,先后吸收一百余名群成员,组织该群内成员通过“熊猫麻将”棋牌软件打麻将,每局麻将打完后由“熊猫麻将”软件生成反映输赢的战绩图,再在闲聊群里根据战绩图情况通过发红包进行赌资结算的方式抽头渔利。八被告人经共同商议后制定群规则并管理“火爆亲友圈”闲聊群,对收取的房费统一开支后平均分配。被告人肖某某于2019年7月9日至12月23日任群主,负责在“熊猫麻将”棋牌软件中充值“房卡”,拉入和清退群成员,汇总“房费”收入。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计某某、王某某、蒋某某分别于2019年7月、8月先后加入该闲聊群,至2019年12月23日期间任管理员,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分别于2019年7月底、8月初先后加入该闲聊群,至2019年9月5日期间任管理员,负责轮流在群里值日,对输钱跑单的局进行赔偿和调解群内纠纷,收取从每局的大赢家处抽取的5元或2.5元的“房费”并交给肖某某汇总。2019年7月9日至2019年12月23日期间,该闲聊群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34872.5元。其中被告人肖某某、杨某某参与抽头渔利134872.5;被告人李某某、计某某参与抽头渔利134867.5元;被告人王某某、蒋某某参与抽头渔利134732.5元;被告人黄某某参与抽头渔利52815元;被告人张某参与抽头渔利52685元。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6月30日主动到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6月24日退还非法所得的赃款1.5万元;被告人李某某、蒋某某分别于2020年6月24日退还非法所得的赃款各2万元;被告人计某某、王某某分别于2020年7月1日退还非法所得的赃款各2万元。
被告人肖某某、杨某某、李某某、计某某、王某某、蒋某某、张某某、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杨某某、李某某、计某某、王某某、蒋某某、张某某、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肖某某、杨某某、李某某、计某某、王某某、蒋某某、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红
检察官助理:廖倩
2020年9月22日
附:1.被告人肖某某、杨某某、李某某、计某某、王某某、蒋某某、张某、黄某某现在原址候审;
2.案卷材料5册,光盘2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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