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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一部刑诉〔2020〕Z14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市辖区邵阳县******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9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市辖区邵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肖某某、李某某于惠阳区**街道办**石锅鱼吃宵夜喝酒,至凌晨2时许,被害人唐某某、何某某回到**街道办**村**号家门口处,在附近喝酒的李某某觉得唐某某、何某某说话大声,听到后心生不满,遂叫了肖某某走进小巷内看个究竟,双方相遇时发生口角,肖某某持玻璃啤酒瓶,李某某持砖头对唐某某、何某某二人进行殴打。殴打完毕后,肖某某、李某某往巷子外跑,何某某则跑进宵夜档厨房拿了一把菜刀挥砍三人,被**石锅鱼宵夜档老板李某某制止,后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唐某某、何某某、李某某构成轻微伤。

2020年5月28日,公安机关于深圳市龙华区**大道**酒店**房将被告人李某某、肖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被告人肖某某、李某某对上述证据无异议,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并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的医疗费。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李某某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运强

2020年9月25

                                      

附: 1.被告人肖某某、李某某现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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