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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李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件)_被告人肖某某、李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被告人肖某某、李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 1989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住深圳市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2019年12月5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209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月16日被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老外,男, 1987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住湖北省。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2019年12月5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月16日被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李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肖某某在没有实际经营和投资的情况下,以出卖对公帐户牟利为目的,分别在广州天河区注册了多家公司,利用注册的公司到华夏银行广州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建设银行广州分行、招商银行广州分行等银行机构办理对多个公帐户,并先后将对公账户账号、U盾及公司营业执照卖给他人。其中,李某某共获利共计人民币20000元,肖某某共获利人民币3500余元。

被告人肖某某于2019年12月4日在深圳市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2月5日在湖北省仙桃市南召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肖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公司注册资料、营业执照、对公账户流水查询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李某某在无真实的经营地点、经营项目、经营资金的情况下,虚假公司登记骗取营业执照,持该营业执照系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对公账户信用卡,尔后将上述营业执照、银行卡、U盾等卖给他人,导致网络诈骗分子使用该信用卡接收、转付资金,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法院 

检  察  官:夏国朝

检察官助理:柴  平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南召县看守所,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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