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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曾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公刑诉〔2018〕417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81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捕前住瑞金市**镇**村**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2年9月12日被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3个月,2016年6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30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31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曾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0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捕前住瑞金市**镇**路**号,因犯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抢劫罪于2006年6月28日被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10年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30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31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曾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同年11月2日退回惠来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惠来县公安局于同年11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6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肖某某伙同涉案人张某某(另案处理)密谋到惠来县盗窃他人摩托车。当天19时许,肖某某与张某某驾摩托车到惠来县寻找作案目标,二人经过惠来县东某某镇东某某小学后面的“东某某冷饮”门口附近时,见门口处停放几辆摩托车,便由肖某某在外围望风,张某某带一把T型撬到“东某某冷饮”门口将被害人方甲某停放的一辆本田弯刀摩托车盗走,得手后二人逃离现场,并将盗窃所得的摩托车销赃给杨某某,得赃款2200元(人民币,下同),各分得1100元。

经估值:方甲某被盗的本田弯刀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800元。

    二、2018年6月29日,被告人肖某某在被告人曾某甲的串招下,密谋到惠来县盗窃他人摩托车,并由曾某甲与涉案人杨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议定盗到摩托车后就销赃给杨某某。当天17时许,由杨某某提供一辆摩托车作为交通工具,肖某某与曾某甲则驾驶该摩托车到惠来县寻找作案目标。当晚约10时许,肖某某与曾某甲经过惠来县惠城镇某某小区附近“某某奶茶店”门口时,见门口处停放几辆摩托车,便由曾某甲在一旁望风,肖某某则带一把T型撬到“ 某某奶茶店”门口处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的一辆本田女庄摩托车的电门锁撬开,当肖某某将该辆摩托车挪动一、二步准备逃离时,二人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经估值:黄某某被盗窃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曾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肖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伟林

2018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曾某甲现羁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监控视频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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