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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曾某某等诈骗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19〕1439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6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泰和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6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泰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6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泰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曾某某、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以管某某(另案处理)为首的犯罪团伙注册成立湖南省长沙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司采取以讲师、销售小组结合办法在全国各地针对老年人推销神蜂牌蜂胶软胶囊(以下简称“蜂胶”)实施诈骗。具体如下:

2016年11月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王某甲为讲师、组长,其妻子即被告人肖某某、被告人郭某某等人为组员,在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县莼湖镇海里来酒店开设蜂胶销售会场。会场以开办讲座形式推销蜂胶,并以多次购买小额保健品后次日退还购买款、参观福建省神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形式误导老年人,让老年人误以为在此购买保健品均可以退还购买款,最后推出每份人民币3000元蜂胶让老年人购买,次日不再退款,而是买一份再送一份,骗取被害人杨某某、陈某甲、朱某某、吴某某、王某丁、王某戊、胡某甲、沈某某、施某某、谢某某、潘某某、李某某、楼某甲、楼某乙、陈某乙、陈某丙、楼某丙、王某己等18人购买蜂胶49份共计人民币147000元。

2016年12月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王某甲(已判)为讲师、组长,其妻子即被告人肖某某、被告人曾某某及昌某某、钟某某、王某乙(均已判)等人为组员,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牛头山大酒店开设蜂胶销售会场。会场以开办讲座形式推销蜂胶,并以多次购买小额保健品后次日退还购买款、参观福建省神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形式误导老年人,让老年人误以为在此购买保健品均可以退还购买款,最后推出每份人民币3000元蜂胶让老年人购买,次日不再退款,而是买一份再送一份,骗取被害人娄某某、周某某、陈某丁、夏某某、胡某乙、孙某某、袁某某等7人购买蜂胶21份共计人民币63000元。

王某甲于2018年11月20日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3000元。

被告人肖某某、曾某某于2019年3月6日到泰和县公安局澄江派出所投案,被告人郭某某于2019年7月15日到泰和县公安局澄江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昌某某、王某乙、王某丙、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陈某甲、朱某某、吴某某、王某丁、王某戊、胡某甲、沈某某、施某某、谢某某、潘某某、李某某、楼某甲、楼某乙、陈某乙、陈某丙、楼某丙、王某己、娄某某、周某某、陈某丁、夏某某、胡某乙、孙某某、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某某、曾某某、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物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曾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曾某某、郭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其中被告人肖某某、郭某某数额巨大,被告人曾某某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曾某某、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曾某某、郭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曾某某、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黎明

2019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1376626****)、曾某某(1507968****)、郭某某(1357664****)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移送适用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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