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肖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68********,汉族,出生地为湖南省浏阳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长沙市**市**镇**所**滩**组**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易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92********,汉族,出生地为湖南省浏阳市,文化程度大学,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长沙市**市**镇**所**滩**组**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易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开始,被告人肖某某租赁广州市越秀区**路**号**城**楼**档和广州市荔湾区**路**号**楼电梯门对面仓库经营销售假冒MONCLER品牌的服装,期间,其雇佣被告人易某某负责仓库管理。
2019年11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广州市越秀区**城**楼**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现场缴获并扣押了假冒MONCLER品牌服装13件、单据1本、记账本2本(经鉴定,已销售金额为人民币61220元)和OPPO手机2台。
2019年11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易某某在广州市荔湾区**路**号**楼仓库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在涉案仓库内缴获并扣押了假冒MONCLER品牌服装2813件(经统计,共计价值人民币893,790元)和OPPO手机1台。
截止至2019年11月13日,涉案MONCLER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含服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假冒品牌服装、单据等物证。
2、抓获经过、商标注册证等书证。
3、证人朱某某等3人的证言。
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肖某某、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是犯罪未遂,是主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易某某是犯罪未遂,是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颖琳
附:
1、被告人肖某某、易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9册,光盘13张、补充材料1份。
3、缴获的假冒品牌服装一批、单据1本、记账本2本和手机3台,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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