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一部刑诉〔2019〕24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路**号**公寓**座**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闽侯县,住福建省闽侯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方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25日、2019年12月2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底至5月12日,被告人肖某某、方某某、张某某伙同周某某(已判决)4人合股,雇佣了黄某某、林某某、刘某某、杨某甲(均已判决)等人负责抽水、接送赌徒等赌场辅助性工作,先后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浦下村77路公交总站附近、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万达广场楼上、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一铁皮房、福建省闽侯县南屿水墨人家附近山上等地开设赌场。每日纠集赌徒数十人,利用扑克牌进行赌博,被告人肖某某、方某某、张某某与周某某等人从中抽水渔利。
2019年5月12日22时许,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民警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浦下村一废弃厂房内依法查处被告人肖某某、方某某、张某某与周某某等人经营的赌场。当场抓获参赌人员36名,现场缴获赌资人民币10万余元。
被告人肖某某于2019年10月12日23时许在福建省永泰县**城**栋**单元被民警抓获;被告人方某某于2019年9月9日21时许在福建省闽侯县**街道**号楼**室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9月12日在福建省闽清县**路**号一出租房内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参赌人员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同案被告人刑事判决书、查赌现场记录、现场平面图、搜查证、搜查笔录、福建省行政没收款收据、福建省行政执法暂时扣留财物收据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陈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某某、方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同案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同案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林某某、刘某某、杨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方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方某某、张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方某某、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张某某均为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向波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方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证据和材料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