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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徐某甲重大责任事故案)_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灵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31970********,汉族,初中毕业,灵宝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263坑口工队负责人,住湖北省郧西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于2019年4月19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16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于2019年10月25日经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6日被灵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821976********,汉族,初中肄业,灵宝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263坑口投资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路**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于2019年9月20日被山阳县公安局抓获,同日临时羁押于山阳县看守所,于2019年9月22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于2019年10月25日经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6日被灵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徐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被告人徐某甲和徐某乙(已判决)等人共同投资经营灵宝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263坑口,徐某乙负责该坑口生产、管理等所有事务。期间,被告人肖某某与徐某甲承包经营1263坑口2700米处工作面。生产至2018年8月10日,因该坑口位于河南小秦岭自然保护区内而被封堵。封堵后,徐某乙指派林某某、孙某某(二人已判决)负责看管坑口矿石、工棚等财物。2018年11月,经徐某乙与肖某某商议,肖某某工队从封堵坑口上方电缆通过的洞口进入坑道2700米处工作面进行翻矿渣作业,至2019年1月停产。2019年1月22日该坑口采矿许可证被河南省自然资源厅依法注销。

2019年3月22日,河南小秦岭自然保护区文峪管理处通知,要求拆除1263坑口工棚,徐某乙指派林某某、孙某某负责管理拆除。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肖某某借拆除工棚之机,并经徐某甲同意后,带领丁某某等工人将已封堵的1263坑口扒开进入坑口,转运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翻矿渣所采矿石,同时徐某甲安排余某某(已判决)组织三轮车入坑口转运矿石。林某某、孙某某明知肖某某等人扒开坑口转运矿石,但未进行有效制止。由于1263坑口长期未进行通风,工人也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导致被害人丁某某、郭某某、李某某、姚某某进入坑道2700米下斜井90米处时窒息死亡。

2019年4月8日,灵宝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安监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等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该事件系一起非法进入封堵坑口盗窃矿产资源活动中发生的人员伤亡重大责任事故。被告人肖某某对该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对该事故发生负间接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方与四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丁某某亲属130万元,郭某某亲属130万元,李某某亲属135万元,姚某某亲属112万元。

2019年4月13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被告人肖某某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肖某某、徐某甲及同案犯徐某乙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陈某某、胡某某等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书证户籍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调查报告、刑事判决书、通话记录、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肖某某、徐某甲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四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负事故直接责任,属情节特别恶劣,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徐某甲负事故间接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肖某某系主动到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方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战辉  

年一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徐某甲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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