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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徐某某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21990********,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5日被雅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由雅安市公安局对肖某某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21990********,汉族,四川省双流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成都市天府新区******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4日被雅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雅安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被雅安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对徐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7月1日雅安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董某某(已另案起诉)以李某某欠其赌债为由,安排付某某(已另案起诉)向李某某收债。付某某遂指使刘某某(在逃)安排被告人肖某某、徐某某,采取贴身跟随、同吃同住的方式跟随、看守李某某长达一星期以上。期间付某某安排徐某某、肖某某将李某某带到“大脚板”茶楼并对李某某进行殴打,逼迫其尽快还钱。李某某被逼无奈,最后同意将前妻施某某名下的丰田埃尔法轿车及成都市环球中心1615号商铺用于抵债。被告人肖某某、徐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为证,被告人亦有供述和辩解在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徐某某受人指使采取贴身跟随、同吃同住的方式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被告人肖某某、徐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被告人肖某某、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万成

书记员:张  叶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汉源县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成都市天府新区**镇**村**组,联系电话:18782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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