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19〕1357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10105197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北京市朝阳区,住北京市朝阳区**乡**村**号。被告人肖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102291970********,汉族,初中文化,系南京**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北京市延庆县,住北京市延庆县**乡**村**区**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某某、张某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6年10月19日在南京市江宁区注册南京**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后在南京市江宁区**广场**区**幢**室设立经营办公室。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之间,被告人肖某某伙同张某某等人,在万达广场公开宣传“妈咪宝贝”的生产发展和扩建的投资项目,采取借款分红收益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60余万元。
被告人肖某某、张某某分别于2019年8月4日、2018年11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肖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被害人周某某、余某某等人及证人许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张某某共同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华东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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