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织检公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贵州省织金县**乡**村**组,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24日被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5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织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甲(肖琴凤),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平坝县,住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织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织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肖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肖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1日,韦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张国毅购买150****,张某甲答应后便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肖静芳为韦某某****,张某甲收到韦某某微信转账的150元毒资后将其转****,肖某甲收到150元毒资后与张某甲约定,将毒品放在八步镇中学后面的一个巷子内并告知张某甲,由张某甲转告韦某某去肖某甲放毒品的地点拿毒品。同日,被告人肖某甲在八步镇中学后面的一个巷子内的毒品存放地点被公安人员抓获,缴获毒品可疑物1包,随后公安人员在织金县茶店乡东风村张家寨组后面的山坡上将张某甲抓获。经称量,被告人肖某甲、张某甲贩卖的毒品可疑物净重0.30克,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上述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韦某的证言;3.被告人肖某甲、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毕节市司法鉴定中心(毕)公(司)鉴(理化)字[2019]1325号检验报告;5.搜查、提取、扣押、称量等笔录。
上述证据搜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甲、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肖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共同贩卖毒品海洛因0.30克,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张某甲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属累犯、毒品再犯,从重处罚。张某甲、肖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进云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甲、张某甲现押于织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活页七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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