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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张某某、郭某某赌博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9〕314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75********,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镇**路**号**单元**室,住新宁镇阳江小区**栋**室。因涉嫌赌博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7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3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哈姐”,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69********,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镇,住**镇**巷**号**单元**室。2018年4月11日张某某因赌博被武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4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绰号“郭老大”,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66********,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镇,住**镇**路**号**单元**室。2009年10月28日郭某某因赌博被武宁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伍佰元。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7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张某某、郭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6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武宁县公安局于2019年8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武宁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中下旬,被告人肖某某、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郭某某三人合伙在武宁县**镇**路**号**仓库里开麻将馆,并从在麻将馆里打麻将的每桌抽取水钱200元、打扑克的每桌抽取水钱40或50元。大约过了十日,到了4月上旬,肖某某邀请郑某某加入该麻将馆。该麻将馆至2019年5月6日被查获时止合计抽到水钱7300元。

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主动到武宁县新宁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证据保全清单;2.书证:归案说明、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章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某、张某某、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张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张某某、郭某某以盈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案发后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某某、张某某、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萍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张某某、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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