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湖南省双峰县**街道办事处***小区**苑**栋**号(户籍地双峰县**乡**村**村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7月25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双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83********,汉族,中专文化,城镇居民,无业,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小区**座**号(户籍地娄星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栋**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1月14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双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廖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11日至8月10日)。被告人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廖某某与谢某某(另案处理)商议,由廖某某帮谢某某收受“六合彩”码单(以下简称“码单”),谢某某按照廖某某收受的码单抽取13%付给廖某某作为好处费。后廖某某找到被告人肖某某,让肖某某帮其收受码单,其按照肖某某收受的码单抽取12%付给肖某某作为好处费。每期开奖前,罗某某、孙某某等买码人通过微信等向肖某某买码,肖某某将收受后的码单数额进行统计后报给廖某某,再由廖某某报给谢某某。每期开奖后,由廖某某分别与谢某某、肖某某进行结算、交接码单的销售或中奖款项,然后由肖某某再与买码人进行结算。在此期间,肖某某、廖某某共计销售“六合彩”达十余万元。
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肖某某在双峰县**镇**村被民警抓获;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廖某某主动到双峰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双峰县公安局共计暂扣了肖某某人民币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肖某某被扣押的手机等物证;2.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等书证;3.罗某某、孙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肖某某、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物证检验报告;6.勘验、辨认等笔录;7.从肖某某被扣押的手机中提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廖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非法经营“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肖某某、廖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肖某某、廖某某均系主犯,肖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廖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应当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建议对肖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对廖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新宇
检察官助理:刘书剑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分别为1577388****、1387547****。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六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光盘三张、优盘一个、手机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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