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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季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二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张家港市**镇**村**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张家港市**镇**小区**幢**室)。被告人肖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 年12月21 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季某某,男,1986 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821986********,汉族,大学文化,系张家港市**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住张家港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季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1月22日告知被告人肖某某、季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肖某某、季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初至3月23日间,被告人肖某某、季某某经预谋,假借帮助被害人蔡某某办理银行贷款为由,以收取手续费等方式共计诈骗被害人蔡某某人民币2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蔡某某损失,蔡某某对肖某某、季某某表示谅解。

被告人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季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账户交易明细等;

2.证人刘某某、丁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肖某某、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季某某共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肖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季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季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肖某某、季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季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莉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在张家港市**镇**村**幢**室其住处取保候审;被告人季某某现在张家港市**镇**村**组**号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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