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刑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21986********,土家族,高中文化,务工,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沅陵县**镇**小区**房(户籍地址为沅陵县**乡**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沅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即日由沅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向某甲,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沅陵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沅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即日由沅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颜允海,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沅陵县**镇**村**组。2016年12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沅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7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沅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即日由沅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2198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沅陵县**镇**局**单元**楼(户籍地址沅陵县**镇**组**街**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沅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即日由沅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向某乙,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21987********,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沅陵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沅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即日由沅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舒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2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沅陵县**镇**公司宿舍(户籍地址为沅陵县**镇**乡**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沅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即日由沅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敬某某,女,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9764330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桃源县人,住沅陵县**镇**村**组(户籍地址为桃源县**镇道**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沅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即日沅陵县公安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21983********,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沅陵县**镇**组**街**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沅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即日由沅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沅陵县**镇**村。2001年10月21日因犯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沅陵县人民法院判处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1年4月29日减刑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沅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沅陵县公安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舒某乙,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2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沅陵县**乡**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沅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即日由沅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2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沅陵县**镇**巷**号。2019年11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沅陵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沅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即日由沅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沅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向某甲、颜允海、肖某某、向某乙、舒某甲、敬某某、邓某某、田某甲、舒某乙、李某甲涉嫌容留他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20年2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十一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018年4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向某甲、颜允海、肖某某、向某乙、舒某甲、敬某某、邓某某、田某甲、舒某乙、李某甲分别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具体分述如下:
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月到8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先后三次在其入住的**大酒店房间内、其号牌为湘******的白色吉利SUV车内、其位于沅陵县**镇**小区私房内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大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019年11月17日至12月2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先后四次在其就职的沅陵县**镇**小区大门旁**门店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乙、刘某某黄某某吸食毒品冰毒、麻古。
2019年12月2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沅陵县**镇**小区**衣柜店内被民警抓获归案。
2、2019年11月17日至20日,被告人向某甲先后四次在**房**镇**宾馆**号房间内分别容留王某某、向某乙、田某乙、石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及海洛因。
2019年11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向某甲在**镇**号房间内被民警抓获归案。
3、2019年11月18日至21日,被告人颜允海先后三次在其租住的位于沅陵县**镇**街**宾馆后民宅二楼家中容留蔡某某、“某某”、“毕某某”、“冯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2019年11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颜允海在其租住房内被民警抓获归案,在抓获过程中其有抗拒抓捕行为。
4、2019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肖某某先后三次在其位于沅陵县**镇**局**单元**楼的家中分别容留吸毒人员谢某某、李某丙吸食毒品海洛黄某某
2019年11月沅陵县**镇人肖某某在沅陵县国土局宿舍门口被民警抓获。
5、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向某乙先后三次在黄某某在自己开房入住的**镇**宾馆**号房间、**号房间、**宾馆**号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田某乙吸食毒品海洛因。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向某乙在沅陵县**镇**街附近被民警抓获归案。
6、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舒某甲先后三次在其租住的位于沅陵县**镇**宿舍**栋**楼房屋内分别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瞿某某吸食毒品。
2019年11月21日2时许,被告人舒某甲在其租住屋内被民警抓获归案。
7、2019年8月20日至9月23日,被告人敬某某在自己在自己开房入住的沅陵县**宾馆**号、**号房间内先后三次容留吸毒人员张某甲、张某乙、杨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敬某某在沅陵县**镇**基地**房**号房间内被民警抓获归案。
8、2019年11月19日至20日期间,被告人邓某某先后两次在自己开房入住的**宾馆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丁、石某某、瞿某某房吸食毒品冰毒。
2019年11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沅陵县**镇**宾馆被民警抓获归案。
9、2018年4月30日,被告人田某甲在其原位于沅陵县**镇**园**栋**单元**室的家中容留陈某某、钟某某、曲某某、吴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田某甲在沅陵县哈尔街附近被民警口头传唤到案。
10、2019年11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舒某乙在在自己开房入住**宾馆**号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周某某、欧某某(未成年人)、李某戊(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冰毒。
2019年11月21日敬某某人沅陵县**镇**宾馆**号房间被民警抓获归案。
11、2019年11月9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其居住的位于**镇**巷**号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孟某某、赵某某、秦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沅陵县**巷附近被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2、证人田某甲、李某乙、刘某某、王某某、向某乙、田某乙、石某某、孟某某、赵某某、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向某甲、颜允海、肖某某、向某乙、舒某甲、敬某某、邓某某、田某甲、舒某乙、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十一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向某甲、颜允海、肖某某、向某乙、舒某甲、敬某某、邓某某、田某甲、舒某乙、李某甲分别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颜允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田某甲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系毒品犯罪的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十一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十一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颜丹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向某甲、颜允海、肖某某、向某乙、舒某甲、敬某某、邓某某、田某甲、舒某乙、李某甲羁押于沅陵县看守所;被告人敬某某监居在家候审,被告人田某甲取保在家候审。
2.公安卷壹拾叁册、检察卷壹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拾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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