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肖某某、史某某抢劫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4700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4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宁乡县**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18日被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7年10月刑满释放;又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6月30日被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8年4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史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22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洛南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史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4日14许,被告人肖某某、史某某在东莞市**镇**路**便利店外喝酒时,见被害人王某某从**便利店向**公寓方向走,史某某便拦住了王某某,让王某某买酒给他。王某某不理睬并跑进东莞市石碣镇**路**号旁的出租屋内,史某某追上并将王某某按倒在椅子上,同时搜索王某某裤袋内的财物,王某某用手按住裤袋内的一部苹果手机(价值1800元)。随即,两人发生争抢并致王某某的苹果手机甩在地上,王某某捡起手机。肖某某见状进入出租房的厨房内拿了一把菜刀出来对着王某某,威胁王某某交出手机,王某某见状立即逃跑并打电话报警,肖某某追赶未果返回出租屋内。后公安机关将史某某、肖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肖某某、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史某某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被告二人的行为已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抢劫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肖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又鉴于被告人肖恩恩、史某某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福顺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史某某现均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