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县检刑诉〔2019〕226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04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2002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宏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因盗窃罪被宏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2月7日因盗窃罪被白塔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被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辽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03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现住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街**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7月2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刘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份清明节后,在辽阳县柳壕镇刘柳壕村四组辽阳市华盛生物肥料有限公司院内,被告人肖某某、刘某甲用绳子和铲车将马某某在院子西侧最南端厂房内铺设养鸡用的木方铺子拽坏。后经辽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马某某财物被损毁一案有关物品的价格认定:马某某被损毁财物价值14710元人民币。
案发后,肖某某、刘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辽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证明信、辽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辽阳县人民法院和解笔录、刑事判决书、和解协议书;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魏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某、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毁坏物品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刘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涉案金额14710元人民币,其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肖某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 浩
检 察 员: 李欢欢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辽阳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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